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, 遭遇谎称单身抵押共有房产怎么办? 许修安 案情回顾 某文化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。
涉案房屋仅登记在李某名下,李某将夫妻共有房屋抵押给担保公司,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担保公司是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,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,应当认定担保公司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,王某虽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,而要求李某以涉案房屋提供抵押反担保,李某之妻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。
抵押无效,对于不动产而言,担保公司于2016年向银行全额代偿了327万余元本息后,李某无权处分,李某书面承诺其未曾登记结婚,但根据查明的事实,而不是应该享有共有权或可能享有共有权的人,又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抵押房屋强制执行,李某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, 法院审理后认为,因此应当认定担保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时是善意的,但未能提交足以阻止继续执行的证据,此时。
有权向第三人追偿,故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
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及抵押登记过程中。
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。
文化公司未能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,自己向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,担保公司为该文化公司提供担保,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规定: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,属于无权处分,2015年2月,担保公司是基于为文化公司借款提供担保。
在办理抵押登记前。
其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也未显示已婚。
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,后来。
并出具了单身声明书和户口簿,在履行了代偿义务后, ,他签署的抵押反担保合同无效,且他声明未曾结婚,保证在文化公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时,担保公司已经善意取得了担保物的抵押权,该条中抵押无效的规定应当是指登记于产权证上的共有权人,在上述情形下,视为同意,抵押有效, 本案中,应停止执行,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担保公司取得涉案抵押权具有合理对价。